尊敬的用户: 根据公信部最新会议精神,依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92号)、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beian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)的相关规定,在2010年7月25日前,已经备案成功的存量用户,现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供接入商及工信部核查。请看到通知后尽快准备资料,在9月30日前邮寄给我们,互相转告一下。如不及时提供,备案号将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销或者取消接入。注:已有客户反映备案号正被核查待更新,更有被注销者。请大家严肃对待。 详细地址请联系客服人员,谢谢你的支持! (编辑:JSP中国) |
